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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用电炉法测定石油产品残炭的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润滑油、重质液体燃料或其他石油产品。
2 引用标准
sh/t 0170《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(电炉法)》
3 方法概要
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,用电炉来加热蒸发润滑油、重质液体燃料或其他石油产品的试样,并测燃烧后形成的焦黑色残留物(残炭)的质量百分数。
4 仪器与材料
rp-30011石油产品残炭测定仪 高温炉 干燥器 坩埚盖 瓷坩埚 细砂:要预先充分灼烧过。在残炭测定仪器中,每个装坩埚的空穴底部装入细砂5~6ml。
5 准备工作
5.1 安装仪器
将仪器的电加热炉和温度测量控制系统按照仪器说明书安装调整好。其中热电偶要经过校正,用相应的补偿导线引出冷端,再用普通导线连接冷端和温度指示调节仪表;冷端要插入盛有变压油的玻璃管内,并放进盛有冰水的保温瓶里,以保证冷端恒温于0℃;温度测量和控制要用热电偶检验结果进行补正,以确保正确的测量控制电炉温度。
5.2 将洁净的瓷坩埚放在800±20℃的高温炉中煅烧一小时后,取出,先在空气中放置1~2min然后移入干燥器中。
在干燥其中冷却约40min,然后称出瓷坩埚的重量,至0.0002g.
新的瓷坩埚第壹次在高温炉中煅烧是要不少于两个小时,在干燥器中冷却约40min,然后称重至0.0002g,再重新放在高温炉中煅烧一小时,并进行如上的准确称量;如此重复煅烧、冷却和称重,直至两次连续称量间的差数不大于0.0004g为止。
5.3 瓶中的试样,要不超过瓶内容积的四分之三。将试样摇匀5min。粘稠和含蜡的石油要预先加热到50℃~60℃才进行摇匀。
5.4 对于水含量大于0.5%的石油产品,要在测定残炭前进行脱水。
5.5 进行残炭10%残留物的残炭测定时,应该按gb/t6535或gb/t255将试样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蒸馏。收集试样的10%残留物,供测定柴油10%残留物的残炭用。
5.6 在测定前,接通电源,使炉温达到520±5℃的规定范围。利用电子自动温度控制器控制炉温。
6 实验步骤
6.1在预先称量过的瓷坩埚中称入一份如下数量的试样,至0.01g.
润滑油或柴油的10%残留物 7~8g
重质燃料油 1.5~2g
渣油沥青 0.7~1g
6.2用钳子将盛有试样的瓷坩埚放入电炉的空穴中,立即盖上坩埚盖,切勿使瓷坩埚及盖偏斜靠壁。未用空穴均应盖上钢浴盖。如果同时使用四个空穴,则此时炉温会有下降。
当试样在高温炉中加热到开始从坩埚盖的毛细管中逸出蒸气时,立即引火点燃蒸气,使它燃烧,在燃烧结束时,用空穴的盖子盖上高温炉的空穴。然后将炉温维持在(520±5)℃,煅烧试样的残留物。
试样从开始加热,经过蒸气的燃烧,到残留物的煅烧结束,共需30min.
6.3当残留物的煅烧结束时,打开钢浴盖和坩埚盖,并立即从电炉空穴中取出瓷坩埚,在空气中放置1~2min。移入干燥器中冷却40min后,称量瓷坩埚和残留物的质量,至0.0002g.
注意:在确定实验结束时,必须注意瓷坩埚里面的残留物情况,它应该是发亮的;否则,重新进行测定。如果在第二次分析时仍获得同样的残留物,测定才认为正确。
7 计算
试样的残炭x[%(m/m)]按下式计算:
x=m1/m*100
式中:m1—残留物(残炭)的质量,g
m—试样的质量,g
残炭的计算结果,至0.1%(m/m)
8 精密度
重复性:同一操作者重复测定的两个结果之差不应大于下列数值。
残炭,%(m/m) 重复性,%(m/m)
柴油10%残留物 较小结果的15%
润滑油 较小结果的10%
重质燃料油及渣油沥青 较小结果的5%
9 报告
取重复测定两个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样的残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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