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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油焦挥发分的大小表明其焦化温度的高低,釜式焦的焦化温度较高、可达700℃左右,因此釜式焦的挥发分较低(3%~7%),而延迟焦化石油焦的焦化温度只有500℃左右,所以挥发分高达8%~15%,延迟焦化生产的石油焦其挥发分不仅取决于焦化温度,还和渣油通入焦化塔的装填时间及向焦炭层吹入蒸汽的条件有关,同一塔卸出的焦炭挥发分也差别很大,如位于塔底的焦炭结构较致密,体积密度大,挥发分较低,而塔顶部的焦炭结构疏松,挥发分要高得多。石油焦挥发分的多少对炭素制品质量并无多大影响,但对煅烧作业有影响,高挥发分的石油焦使用一般结构的回转窑或罐式炉煅烧都有困难,需对煅烧设备进行必要改造,才能适应煅烧高挥发分石油焦的需要。
石油焦挥发分测定法
1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石油焦挥发分的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延迟石油焦。
2.引用标准
sy2001 固体和半固体石油产品取样法
sy2871 石油焦检验法
3.方法概要
在无空气通入的情况下,将试样加热至850±10℃,并保持7min,按照损失总质量与蒸发水分损失之间的差来确定挥发分。
4.仪器
4.1 xl-1型箱式高温炉:带自然通风和自动温度控制器,能保持恒温850±10℃,并能确保放入冷钳锅后能重新升到850±10℃的时间不超过3min。热电偶(测量温度应达到1000℃)热接点应位于距炉边缘10~20mm的恒温区中心
4.2 瓷坩埚:带紧密磨合的盖。
4.3 干燥器:带有干燥剂,并定期更换。
4.4 赛多利斯电子天平:负荷200g,感量0.0001g。
4.5 坩埚钳。
4.6 秒表:分度为0.1s。
5 试剂
5.1苯或正已烷:分析纯。
6 准备工作
将坩埚和盖编上号码,段烧至恒重,并放置于带有干燥剂的干燥器中,在称取试样前应检查坩埚的质量。煅烧坩埚时,应置于用耐热金属丝或热薄钢片制成的金属支架上,支架的尺寸应保证坩埚能位于炉的恒温区,炉的恒温区下部和坩埚底间的距离为10~20mm。
7 试验步骤
7.1 按sy2001和sy2871取样,然后按附录a制备试样、按附录b测定水分。
7.2 用刮刀或小勺小心地混合已制备好的试样,并从不同深度的两、三处取出1±0.01g试样,放在预先经过煅烧和称量过的坩埚中称量之,称量后轻轻地敲击弄平试样层,然后加入2~3滴(大约0.1ml)苯或正已烷,并盖上坩埚盖。
7.3 将已装有试样的坩埚放在刚从高温炉中取出,并经过850±10℃煅烧的金属支架上,然后迅速放入850±10℃的高温炉恒温区,关上炉门。从打开炉门、放入坩埚、关闭炉门直到炉温达到850±10℃的时间不应超过3min
7.4 坩埚从放入炉内算起,在炉中煅烧7min后,用坩埚钳将支架及坩埚取出,放在金属板或石棉板上,在空气中冷却不少于5min,然后移入干燥器内,冷却到室温并称量。
8 计算
8.1 试样的挥发分x{%(m/m)}按下式计算:
式中:m1——坩埚的质量,g;
m2——坩埚和试样在煅烧前的质量,g;
m3——坩埚和试样在煅烧后的质量,g;
w——试样中水分,%(m/m)。
8.2 试验结果取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。
9 精密度
按下述规定判断实验结果的可靠性(95%置信水平)。
9.1重复性:同一操作者重复测定的两个结果之差不应大于0.3%(m/m)。
9.2 再现性:不同实验室各自提出的两个结果之差不应大于0.5%(m/m)。
10 报告
取重复测定两个结果的算术平均值,作为试验结果,报告到小数点后一位数。
附录a
试样制备法
(补充件)
a1从作业线、车箱、堆放场地或其它运输工具上采样,一次样经13mm筛筛后不应少于4000g。
a2将4000g样品分成四份,每份1000g,一份弃之不要,第二份作为检查分析用,第三份再分为四份,每份约250g,其中两份弃之不用,两份留实验室供作测定水分用。
a3研磨质量不小于1000g的第四份试样,直至微粒尺寸小于3mm,并缩分至250g,在180~190℃烘箱的烤盘上烘烤150min,再研磨到微粒尺寸小于0.25mm,这时留在0.25mm筛上的试样应不超过3%。
a4将通过0.25mm筛的试样分为四份,每份质量约60g,作为分析试样,份供实验室技术分析用,第二份按用户要求作分析用试样,第三份做留样,第四份弃之不要。
a5试验和检查用的分析试样,置于用防腐材料制成的有密封盖的瓶里,瓶里放入和瓶外贴上填有产品类别、试样名称、批号、采样时间和地点的标签。
a6试样保管期:供测定水分的试样为3d;供作技术分析的试样为20d。分析试样邮寄时,用瓶装外加木箱包装。
附录b
石油焦水分测定法
(补充件)
b1用本标准附录a4制备的试样进行试验。
b2烘箱加热温度稳定在130~140℃
b3称量瓶有密合的盖,其大小应使称取2g试样时,每1cm2的试样质量不大于0.15g .
b4从试样中不同深度的两、三处取出约2g试样(天平称量误差不大于0.0001g)。置于预先烘干并称量过的称量瓶里称量,并使之符合b3的要求。
b5将装有试样的称量瓶放到预先加热至135~140℃的烘箱里,保持45min,然后取出在空气中冷却5min,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,称量后再放回干燥器中,20min后再从干燥器中取出称量,如果两次称量差数不超过0.001g,则认为已恒重。
b6所有称量误差不得大于0.0002g。
b7计算
式中:m4——带盖称量瓶的质量,g;
m5——带盖称量瓶和试样干燥前的质量,g;
m6——带盖称量瓶和试样干燥后的质量,g;
b8精密度
重复性:重复测定两个结果之差不应大于0.2%(m/m)
附加说明:
本标准参照采用原苏联国家标准toct3929—82《煤焦挥发分测定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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